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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禁标监制、出品、品牌授权人

国家药监局正式发文明确,禁止标注“监制”“出品”“品牌授权人”等内容,真正引发了行业大地震。

 

官方:禁标监制、出品、品牌授权人

   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五)(下称“解答”),针对行业较为关注的化妆品标签标识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包括:禁止标注品牌授权人、双商标,以及防腐剂如何标注。

   国家药监局明确表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受托生产企业都是法规明确规定的生产责任主体。

除此以外,其他与产品生产者相关的概念、用语、表述,包括“监制”“出品”“品牌授权人”等,因法规无明确定义,词语本身含义也比较模糊,消费者、企业对这些词语的理解并不一致,以类似用语标注企业或者组织信息,将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生产者和责任主体产生误解,

   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在产品标签上进行类似标注。

 

业内人士众说纷纭

法规明确规定,谁是备案人,谁就是产品的责任主体。不存在一个产品归属多个主体这种事实。

业内人士1认为“因为只有这种状态,责任主体才会承担相应的法律、法规责任,能够受到相应监督和管理。法律不允许通过变相的方法来生产化妆品,却游离在法律的框架监管体系之外。”

业内人士2认为,如果品牌方企业完全在产品包装上没有丝毫体现,仅仅只是有一个品牌名,那么,消费者会很容易误认为这是代工厂的品牌,而并不知道品牌的真正归属者,这从品牌长久的发展来看,非常不利。

同时,由于许多新品牌暂不具备备案人/注册人资质和能力,或者工厂出于保护配方一定要做备案人注册人。因此,有不少从业者提出一个折中的方法,即标识“XX商标是XX公司”所有,让品牌方在产品包装上得到体现,以此来保护品牌的发展。

针对这一做法,业内看法不一。有行业人士表示,按道理是可以的,法规上没有禁止。“但不排除有风险,毕竟行业监管层和从业者也处于学习法规的阶段,他们也是一个很庞大的群体,理解上也会存在误差。”

有不一样的看法,认为,“应该是不可以的,这样做会让消费者误以为这个商标持有的公司(品牌方)是产品的所有者,因为信任这个商标而购买这个产品;而实际备案人不是这个商标所有者,而是工厂,这也是一种误导。”

还有人说:“这个发文已经很明确。而上述这种标注方式,意思表达跟法规上说的是一样的,同样是禁止的。”他直言,商标持有人想成为产品的出品方(责任主体),只有一条路:老老实实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有质量安全负责人,自己备案产品。

 

禁止双商标,堵死套证

此外,解答中也明确禁止双商标。在产品标签上标注产品名称中的商标名以外的其他商标,导致消费者对化妆品生产者和责任主体产生误解的,均属于应当禁止的标签标注行为。

2021年《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之前,经常出现“一证多品”的情况,在抽检处罚的案例中,标签标识不一致的问题也颇多。“上述解答出台更主要的是打击那些包装上印有各种无关背书的化妆品,利于监管。”

 

执行标准编号有了统一标准

此外,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该如何标注,也进一步明确。解答指出,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意在引导化妆品行业推行“一品一标”,化妆品注册备案平台将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设置成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相一致。

  按照《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产品标签标注正确的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如需在产品标签上标注除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以外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相关标准编号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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